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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获通过后如何加强闽台合作交流
法制今报www.fzjb.com.cn   2010-8-19 19:46:5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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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建议完善对台立法

记者 孙毅 实习生 杨玲

    8月17日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获通过,为海峡两岸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一个广阔平台。昨日下午,在第八届海峡法学论坛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法律问题研究单元中,专家学者们就如何加强闽台交流,做大做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言献策。

闽台交流持续升温

    今年以来,福建对台经贸往来呈现持续升温的良好势头。1-6月,闽台贸易额超过5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8%以上。

    记者从省外经贸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闽台贸易累计达51.02亿美元,同比增长78.6%,其中出口9.75亿美元,同比增长51.5%,进口41.27亿美元,同比增长86.5%。

    在前期利好的情况下,我省7月底审议通过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 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再度明确表示将着力先行先试,拓展闽台交流合作。

    根据《若干意见》,我省将按照建立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的要求,以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契机,加强与台湾在新能源、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合作,加快沿海一带两岸产业对接集中区建设,提升闽台产业对接合作水平。

    我省将抓紧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第一批早期收获产品清单,扩大对台贸易,争取我省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在后续补充协议中先行先试。加快建设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三明)林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推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漳州等台商投资区,加快建设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两岸物流合作基地。

ECFA为海西提供机遇

    台湾竞争力论坛副秘书长谢明辉表示,ECFA是两岸合作发展最重要的协议,也是海西先行先试的一个契机。依据目前的经济形势,国际金融有二次探底的机会,金融危机有可能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台商投资在其他区域已经根深蒂固,要移到海西,需要有更好的优惠与政策,尤其是金融方面的扶持。

    ECFA中的很多规定看似对海西有所限制,但从长远角度上,会将更多的产业吸引到海西来。台湾的一些技术拷贝复制到平潭等地,可引发经济发展滚雪球效应,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加海西的经济软实力。

    “海西如果能融合两岸企业优势互补,会对海西的企业品牌合作带来重大商机,成功带动两岸企业在世界前500大的排名,且为两岸经济合作模式注入新的活力与模型。不论从哪个层面,海西都是后ECFA时代两岸合作的最佳连结点。”谢明辉认为。
    谢明辉的想法与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两岸关系研究所所长李非不谋而合。李非认为,闽台发展稳定了两岸关系,促进了闽台共同的发展,在此基础上,ECFA有利于实现闽台经济的正和博弈。

    “但ECFA只是一个框架性协定,就像一个宴会,目前只是搭了一个桌子,菜还没有上齐。很多东西还需要一步步的做,这是一个先易后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中,ECFA没有做的事情,海西可以先做。可以说,ECFA给海西提供了一个先行先试的契机。”李非表示。

闽台加强合作还需法制保障

    李非等专家学者的观点是从经济角度阐释了闽台交流合作的趋势及策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游劝荣则从法的角度为未来闽台合作搭建了桥梁。游劝荣表示,两岸交往需要互利双赢,从经济的角度就是共同发展,从法的角度,就是要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也给法学界提出了新的课题。 

    可以说,ECFA实施之后,为闽台的更快发展提供了机遇,但要实现更好的发展,还需要法的进一步保障。昨日论坛中,不少专家学者建议,针对闽台合作交流中不完善或急需法规规章予以保障促进的问题进行立法,推动闽台双方共同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平在昨日论坛中表示,多年的实践,为福建的涉台地方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近些年来,两岸关系出现了积极变化,开始步入交流合作和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大陆也在逐步加大对台工作力度,特别是2009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意见》后,更为福建的涉台立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徐平表示,今后我省将加强涉台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台胞投资立法等工作,保障台胞在闽合法权益,促进闽台经济与文化交流的合作双赢。

我省今后涉台立法方向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平介绍,今后我省对台立法的其中一个重点是健全和完善台胞投资立法。199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对促进台胞投资和维护台胞投资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颁行迄今已有16年,由于客观情势的发展变化,闽台交流合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今年初,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目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台工委已拟出了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之中。

    特定区域立法方面,省内现有福州马尾、厦门海沧、杏林、集美等五个台商投资区,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步伐的加快,福建省台商投资区将进一步扩容,不仅原有福州、厦门两地的台商投资区将进行扩区,还将新增漳州等台商投资区。我省是大陆最早开展对台农业合作的省份,目前设有漳州漳浦、龙岩漳平永福、莆田仙游、三明清流四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和三明林业合作实验区等。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特色区域的功能和示范作用,有必要就这些特定区域进行立法,对这些区域内的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政府服务、鼓励(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以促进这些区域的发展。

    同时,为保证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顺利进行,促使平潭在对台交流合作中占得先机,赢得主动,有必要尽快启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放开发综合性立法工作。

    促进闽台之间的交流,其实也是闽台人民之间的交流与往来。近年来,福建陆续出台了《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等鼓励措施,率先在福州、厦门开展暂住人员赴台游,有力推动了闽台之间的往来与合作。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福建居民赴台旅游、台湾居民来闽旅游以及省外居民经福建口岸赴台旅游作出规定。此外,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人员往来的法规,实行更为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的措施,以促进两岸人员往来。

    在文化领域方面,福建涉台立法应着重加强保护和发展与闽台两地密切相关的地方特色文化如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方面的立法,以鼓励和扶持闽台两地特色文化交流。

    此外,随着闽台各方面交流合作的深入发展,大陆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台湾同胞来大陆就学、就业的政策,但是台湾同胞在大陆期间的社保、医保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保障台湾同胞在闽就学、就业、医疗、社会保险、取得有关证照、资格等方面权益的法规。由于这方面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很难用一部涉台专项法规予以全部规定,因此,这部分的立法将更多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以涉台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

    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具有比较优势,闽台之间在教育方面具备开展合作的条件,闽台两地在卫生、科技方面互补性强,也有很大的交流合作空间。为此,有必要制定促进闽台两地教育、卫生、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的立法。如《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闽台防灾减灾合作条例》等。

我省涉台立法最多最早

    截至2009年8月,我省共制定了专门的涉台地方性法规11部,目前还在适用的有9部。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我省目前是全国涉台立法最多最早的省份。

    我省的涉台立法起步早,数量多,成就显著。截至2009年8月,福建省共制定了专门的涉台地方性法规11部,已废止两部,目前还在适用的有9部。福建省以及福州市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含有64个涉台条款,其中已废止16个涉台条款,还在生效的有48个涉台条款。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平介绍,多年来,我省立法机关根据闽台交流交往的实际需要,勇于探索,大胆先行,创造了诸多涉台地方立法的全国之“最”。

    1980年通过的《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中有关台胞可以参加直接选举的规定属全国地方立法的首创;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两个地方性法规是当时大陆地区最早的涉台专项法规;

    1991年9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台湾同胞往来福建管理办法》是大陆地区第一部专门规范台胞往来大陆的地方政府规章;

    1991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是大陆地区第一部专门规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规定;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是大陆地区制定的第一部赋予台湾船舶直接从台湾岛驶向福建沿海口岸并停泊便利的地方性法规;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是大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订的第一部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规;

    1999年6月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是大陆地区第一部专门规范台湾学生来大陆就读的地方性法规;

    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迄今为止大陆地区第一部专门规范两岸农业合作的法规;

    2009年8月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涉台文物的保护,就涉台文物保护进行立法在大陆地区也属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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